
放棄繼承財產要在什么時候說
一、放棄繼承財產要在什么時候說
1、放棄繼承財產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說,放棄繼承人要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放棄繼承書上簽字的才有效,放棄繼承權合法有效,依法不能分得遺產。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關于遺產繼承有什么規定
1、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放棄繼承財產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說,放棄繼承人要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放棄繼承書上簽字的才有效,放棄繼承權合法有效,依法不能分得遺產。
整理:易軼婚姻律師